「養兒防老」是華人社會傳統的觀念,許多父母生養子女,希望將來子女能夠有所回報,負擔起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責任,但我們卻常在新聞中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時,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像是某位台南林姓老翁40年前在當地買了一塊約40坪土地送給長子,並出資蓋房居住到現在,沒想到前年長子卻因自己的兒子要結婚,要求其父母搬出住了數十年的家,沒想到拒絕後孫子竟無情說,「是不是要等到你們死了才肯搬離,不滿當年贈兒土地卻換來如此絕情對待,讓林姓老翁傷透了心。

老李則是將積蓄3,000萬元幾乎都贈與兒子及女兒,只留下幾萬元零用錢,但兒子和媳婦開始冷言冷語,甚至以安全為理由,限制老李外出的時間和行動,嫁到外地的女兒也幾乎不關心他,簡訊經常已讀不回。老王與老李沒有想到自己的兒女竟如此不孝,想請律師協助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四年級的長者目前多半處於退休階段,輪到他們40、50歲的子女努力打拼,許多長輩不忍孩子日夜辛勞,會選擇在生前就將財產贈與兒女。但是社會上常見父母贈與之後,兒女卻不負擔供養義務,甚至以惡劣的態度對待父母,害得老人家選擇對簿公堂,失了一家和氣。

善用防不孝條款

其實《民法》就訂有一項「防不孝條款」,可以讓父母有機會將贈與子女的財產撤回;也就是《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若子女對父母不敬,或是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但是想要撤銷贈與,有以下3個條件:

一、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

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且須於知悉後1年內據此主張撤銷。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孝行為,必須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而且該行為的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本人,連贈與人的配偶和其他親屬遭受不當對待也適用。

不過須注意的是,贈與人若能妥善保留子女有侵害行為的證據(如錄音、錄影、截圖),並自行舉證,勝訴機率較高。

二、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

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要件,才能撤銷贈與,但須留意《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以上二種情形都是在原來贈與財產時未規劃”防不孝”事件發生時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律保障措施,但都有一定的要件存在!

如果可以稍未雨籌謀,讓贈與財產後的權利稍為大一點的規劃,就得在贈與時費點巧思!

善用附有負擔的贈與方式

父母親可以在贈與之前與子女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換句話說,就是在契約內與子女約定應完成的行為,例如要求子女按月給付生活費、無償讓父母居住在贈與的不動產直至終老,或是要求贈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由父母收取等。一旦違反契約中約定的內容,即構成撤銷贈與的要件。

利用信託來贈與

父母親也可善用信託方式,要求子女將受贈的不動產信託給贈與人(即父母),讓父母擔任受託人,管理及出租房產,而租金可由子女及父母為共同受益人。由於不動產已註記為信託財產,子女不得隨意處分或出售該不動產,如此一來,除了可讓父母提早將房產贈與子女,又能達到保障自己的目的。

現今養兒防老已不在,當您自己辛苦一輩子,擁有金山銀山卻遇到不孝子只想拿財產,這是您該好好的愛自己,把辛苦累積的財產,先用在自己身上,也避免人心隔肚皮的人性挑戰,才是正確的心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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