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除了要悲傷緬懷外,還有就是要處理財產問題,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若是留下大筆的財產更會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曾有媳婦抱怨,婆婆過世後,留下來的400萬元存款,公公把錢均分給小姑和老公,結果小姑說這樣太麻煩了,自己的那一份請爸爸直接匯到女兒戶頭就好了,她會和女兒說這是「外婆留下來的禮物」。

這舉動讓發文的嫂嫂覺得吃虧而憤怒,認為小姑都已經嫁出去了是在平分什麼?最後居然還把錢分給了姪女? 她很不解為什麼會有長孫沒分到錢,外孫女卻分到錢的離譜情況。 這劇情您是不是也覺得奇怪,憑什麼外孫女能分但長孫卻沒得分呢?

一、民法繼承順序

根據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以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是父母;第三順位的繼承人是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的繼承人為祖父母,因此,就此狀況來看,婆婆過世,其先生也就是媳婦的公公為當然繼承人,與第一順位也就是其子女,也就是媳婦的先生與小姑一起繼承

那為何外孫女可以分,但長孫卻不行呢?

在傳統觀念中有重男輕女思維,但是在法律上是沒有的,而剛談到繼承順序時有提到,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白話文來說就是有子女們就先分子女那一輩,除非子女那一輩沒人,才會輪到孫子那一輩,也因此小姑才會直接由其女兒繼承

那為何嫁出去的女兒可以分家產呢?

人都說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但這水就算潑出去了,她還是您的女兒,身分證背面母親欄位仍然是婆婆的姓名,除了是血濃與水的母女情外,也是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所以當然可以分

那如果婆婆生前有贈與財產給小姑,小姑還可以分婆婆的遺產嗎?

這是有前提的,而且必須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婆婆生前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行為而贈與小姑財產,會被視為遺產的預付,在受贈的範圍內,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分配遺產,而且沒有時效的限制,目的是為了保障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但若生前繼承超過了可以繼承的部分,目前實務上只是不再分配遺產,不需要把超額數額拿出來返還

那請問媳婦可以繼承婆婆的財產嗎?

很抱歉沒有,在民法上結婚後會與配偶的父母成為「直系姻親」,根據民法的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白話文就是媳婦雖有照顧的義務但卻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但公婆若想分財產給媳婦也是可以的,只要透過遺囑,在沒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的情況下都可以自行決定的

那如果婆婆與先生結婚前與他人有小孩時,請問這孩子可否分婆婆的遺產呢?

只要這小孩的身分證背面的母親欄位還是婆婆的名子,就是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就算小孩改姓了,但母親欄位沒改,仍然有繼承婆婆財產的權利,但若是婆婆生前有是領養小孩,雖然雙方沒有血緣關係,但只要辦理完收養程序起,雙方在法律上就是親子關係,同為婆婆的親生子女,當然就可以分配婆婆的遺產囉

二、長輩們的遺產解方

人生中會面臨到的難題,很多是法律很難涉入的,人多說親官難斷家務事,只要扯到錢,就會有像宮鬥劇一樣,你爭我奪

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生前作好規劃,預先立下遺囑,您可以自己手寫,也可以請公證人公證,但是無論如何,都必須讓大家清楚明白,也要計算好繼承人的特留分,千萬別讓遺囑裡的孩子當壞人,然後兄弟姊妹為了財產,在爸媽死後就不互相往來。

如果有老年失智的前兆,請提早立下意願書,要求子女在這一天來臨時,為自己提出監護宣告;或者在自己還可以的時候,先提出輔助宣告,讓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管理自己的財產。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財產糾紛發生

只要是人就會偏心,如果真的偏愛哪個孩子,生前就過給他最好,您自己賺的,本來愛給誰就可以給誰,自己說出口以後,省得兒女之間彼此猜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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