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之毫釐,差以千里」這句話從古至今流傳很廣,而它的來源也很久遠,可以看到這句話在史書中的份量。但用在稅務上也是十分的精要!
一、繳納期限:所有稅單上都有一個繳納期限,如果期限內未繳稅,每超過3日,須按應繳納的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到10%,如果逾滯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另外,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納稅義務人還須繳納”利息”,利息是依照應繳納的稅額,依郵局各年度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徵收。所以如果逾期繳稅,將有雙率負擔!!
二、申報期限:我們的各類稅收有分為主動申報及免申報有國稅局核定稅額發送稅單,如綜所稅、房地合一稅、土增稅、契稅、遺產稅、贈與稅等都是有法定申報期限,但如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燃料稅等都是由稅局主動寄發稅單給納稅義務人繳交,不需要申報!如果稅項碰到的是第一種需要在期限內主動申報,那麼未申報就會面臨驚恐的罰責,以遺產及贈與稅為例,贈與稅是在贈與行為後30天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2倍耶這是啥概念,以贈與稅最高稅率20%來說,本稅20%,再罰二倍就是40%加總後就是60%,哇塞您如果贈與淨額(已扣除免稅額)是1000萬,稅額加罰就是600萬,聽到這金額是不是十分的驚恐呀?! 所以一定要重視每一稅項的申報期限。
三、變更期限:由於課稅多自於三種情況:有所得、有財產、狀態改變(如移轉、自用住宅、或死亡等),故部份稅項會考慮到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狀態不同而需要再一次提示優惠稅率試用情況,就必需要在期限內去變更,最長發生的是地價稅,由於地價稅的一般稅率比自用住宅稅率貴5倍,當年度中有移轉或原本未設籍現在已完成設籍,須在每年的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11月的地價稅單才可以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四、特殊期限:由於國稅局為使納稅義務人家戶輕鬆掌握綜所稅額,更便民的提供家戶所得資料歸戶及稅額試算的服務,但總有家戶情況改變,不希望提供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給其它家戶成員,就必需要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等,都需於2月15日至3月15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於五月申報綜所稅時,才能符合您的期待!
所以希望您能精準掌握稅項的SCHEDULE,才能幫助您省下更多的冤稅錢!
本週享稅專題,謝謝您的收聽,我們下週五享稅專題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