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名媛蔡天鳳疑似遭到前夫家分屍烹煮,駭人情節震驚華人界,港台媒體更是大篇幅報導,到底犯案動機為何,各方都直指是為了奪取她名下估計超過1億港元的資產。當相戀走向陌路時,離婚是終結了雙方在法律上的關係,不論繼承、民法等都不再有相互法律上的權利,但如果有婚生子女,這其中涉及的財產權利、扶養、贍養、監護等,就不是到戶政去辦離婚登記這樣的簡單囉!
根據內政部公布最新統計,110年台灣離婚對數共4萬7888對,平均每日約有131.20對離婚;婚齡中位數為7.95年因驗了七年之癢的俗彥,顯示半數離婚者婚齡未超過8年,其中又以婚齡未滿5年占34.75%最多!
面對高離婚率的時代,真的走向這一步,也應該要了解離婚程序上應注的法律事項:
一、離婚的程序:
和平分手:協議離婚,根據民法規定:夫妻2人可以自行協議離婚,但需要以書面約定,並有2位以上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後,再一同到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怨偶: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1條,經由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離婚的夫妻,婚姻關係就會立即消滅,法院也會依職權協助通知戶政機關進行登記。
二、離婚協議應協議內容:
A、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點才能請求離婚贍養費:
1. 請求方會因為法院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2. 請求方必須在離婚這件事上「無過失」
3. 被請求方需有能力給付
B、監護權
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因此,監護權的協商可以雙方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C、夫妻財產權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於婚後的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財產高的一方分配雙方差額的半數予財產少的一方。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有剩餘財產權的兩年內提出請求,一旦超過期限就無法申請。
三、綜所稅申報:
在離婚年度中,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當愛已成往事,還是要理性的面對雙方該協商的事由,走向法院的訴訟,不只傷害僅存的情意,更傷了荷包,何必在情傷中徒增了財傷呢?!
本週享稅專題,謝謝您的收聽,我們下週五享稅專題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