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曾說:「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永遠逃不掉,死亡跟繳稅。」

因此,當死亡與繳稅是您這一生都無法避免的現實,名人與富豪都是租稅查核的主要框列的對象,其中明星們則是名人與財富的集合之一,當然也不免俗的成為世界各國稅官的VIP。儘管逃稅在大多數國家都是重罪,仍有不少大牌明星為了金錢選擇鋌而走險,一旦東窗事發,損失的聲譽和金錢更是不在話下。

一、名星們欠稅真是履見不鮮

45歲拉丁天后夏奇拉爆出被西班牙政府花了一年多調查她在巴賽隆納的居住情況,發現2012至2014的之間不只住在西班牙,還在巴塞隆納購屋,若逃稅多達1450萬歐元(約合台幣4億4300萬),如果罪名成立,她將坐8年牢,並求處7億罰鍰

尼可拉斯·凱吉的片酬高達2千萬美元,根據《富比士》雜誌報導,凱吉曾在2009年賺了4000萬美元,推估身價約41億台幣,名下曾擁有50輛名車,高達15棟豪宅,但卻被美國國稅局查到利用公司作假帳,620萬美元(約台幣1.8億元)的稅款,使他不得不變賣家當以及一座位於拉斯維加斯貝爾艾爾的莊園別墅以償還鉅額稅款。

大陸知名電視劇男星鄧倫,經中國上海市稅務局調查後發現,在2019年至2020年間,透過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人民幣4765.82萬元,少繳個人所得稅1399.32萬元,據大陸媒體報導在中國稅務檢查過程中,鄧倫能夠積極配合檢查並主動補繳稅款4455.03萬元,同時主動通報稅務機關尚未掌握的涉稅違法行為,因此處0.5倍罰款計2227.52萬元。不過鄧倫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稅且未主動自查補繳的310.79萬元,則處4倍罰款計1243.16萬元。以上對鄧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06億元((約新台幣4.75億元)。

在台灣熟為人知的就是第一名模補稅及罰鍰819萬元,抗告失敗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被稅局查獲2003年到2005年間,短報收入台幣1,730多萬元,要求她補繳684萬4千多元的稅金,再加上漏稅額及罰鍰共819萬5千多元,不符提請訴願失敗,依據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須繳納684萬元的本稅,但因為沒有故意逃漏稅,所以不必繳納135萬元的罰金

二、各國追稅時代來臨 

各國政府經歷08年金融海嘯後,解決財政困難的為首要目標,紛紛從稅下手

西班牙政府2011年通過「反逃稅法案」,要求納稅義務人須主動通報海外隱匿帳戶與資產,若發現未申報資產,將以最後漏報年度之金額為基準,處以150%之罰款,此外,每漏報一筆,需再課5,000歐元罰金,罰金下限為1萬歐元

美國政府從2010年開始實行FATCA條款,要求美國納稅人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外,還規定外國金融機構要和美國簽約,必須答應提供其美國客戶資訊,若一旦納稅人被認定犯有逃稅罪,意味著他可能受到稅收犯罪中最重的處罰,即5年以下監禁,或高額罰金,或者二者同時進行。
中國大陸依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201條規定,若納稅人如有隱匿、不申報所得之消極不作為行為,即會構成犯罪,若是以「偷稅、抗稅、騙稅」等方式逃漏稅款者,其追徵期間「無期限」。

台灣每年七月會公布欠稅大戶的名單,個人欠稅金額逾1000萬元、營利事業欠稅金額逾5000萬元的欠稅人,在網站公告欠稅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若大戶們有大額消費,檢舉成功還有獎金可以拿,而逼大戶們還錢的最佳手段「管收」,可以讓大戶們短時間用錢換自由。

三、查稅風暴的開端都在於”未誠實納稅”

依據各國規定,納稅都是人民的義務,然而在科技網路發達的現在,藏與逃已經過去,台灣為了與國際接軌

2017年起推出《台版CRS作業辦法》後,迅速在高資產人士族群中引起極大的迴響與關注,明年起受控外國公司(CFC)即將上路,未來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的外國公司,打擊利潤留在免稅天堂而不匯回到台灣課稅的部分,明定課稅範圍的三大類型

1. 是我國稅籍居民持有該公司50%以上資本額或股份,將視為對該公司有實際持有權

2. 是台灣稅籍居民對該企業有重大影響力

3. 是我國稅籍居民個人股東、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企業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不論盈餘有無會回,都須計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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