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防老」是華人社會傳統的觀念,許多父母生養子女,希望將來子女能夠有所回報,負擔起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責任

但我們卻常在新聞中看到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後,子女反悔曾經對父母的奉養承諾,導致父母後來需要用錢時,因而不得不向子女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取回財產的案例。

 

三、四年級的長者目前多半處於退休階段,輪到他們40、50歲的子女努力打拼,許多長輩不忍孩子日夜辛勞,會選擇在生前就將財產贈與兒女。但是社會上常見父母贈與之後,兒女卻不負擔供養義務,甚至以惡劣的態度對待父母,害得老人家選擇對簿公堂,失了一家和氣。

 

其實《民法》就訂有一項「防不孝條款」,可以讓父母有機會將贈與子女的財產撤回;也就是《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若子女對父母不敬,或是不履行扶養義務,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但是想要撤銷贈與,有以下條件:

 

一、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且須於知悉後1年內據此主張撤銷。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孝行為,必須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而且該行為的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本人,連贈與人的配偶和其他親屬遭受不當對待也適用。

 

二、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要件,才能撤銷贈與,但須留意《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如果可以稍未雨籌謀,讓贈與財產後的權利稍為大一點的規劃,就得在贈與時費點巧思!簡單講就是醜話先說在前頭啦!

一、善用附有負擔的贈與

父母親可以在贈與之前與子女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例如要求子女按月給付生活費、無償讓父母居住在贈與的不動產直至終老,或是要求贈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由父母收取等。一旦違反契約中約定的內容,即構成撤銷贈與的要件。

二、利用信託來贈與

父母親也可善用信託方式,要求子女將受贈的不動產信託給贈與人,讓父母擔任受託人,管理及出租房產,而租金可由子女及父母為共同受益人。由於不動產已註記為信託財產,子女不得隨意處分或出售該不動產,如此一來,除了可讓父母提早將房產贈與子女,又能達到保障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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