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Fintechcpa科技金融會計師/鄭旭高
金融科技的浪潮下,伴隨數位貨幣價格起伏,許多人在過去一年都進行了數位貨幣的買賣。究竟數位貨幣買賣是否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扣繳,業者是否需負擔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我們將先從業者角度分述潛在的法律爭點,並整理一些簡單的法條與行政函令供大家參考。
從業者的角度出發,按我國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一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第三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從租稅法律主義的角度,有法律規定方納稅,為憲法第十九條所明定。故若營業人於網路上開設網站如數位貨幣交易所,進行如比特幣、以太幣等之交易,於其間收取相關手續費用,且符合上述營業稅法規定,似應申報繳納營業稅。進而官民雙方需探討之議題包含但不限於申報之稅基、稅率,以及是否存有潛在之稅務訴訟可能性。其舉證與法規之調適在報稅季節結束後恐會持續餘波盪漾。
除大型之數位貨幣交易所外,有部分公司行號或個人亦透過各種管道進行相較小規模之數位貨幣交易,而針對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按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令有明文規定。超過起徵點之銷售額,其稅率得否適用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稅率,舉證之責任在小規模營業人,須於營業人檢具相關事證後,再交由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判定。
租稅之課徵除租稅法定主義之外,尚須符合租稅中立性原則,亦即納稅人的經濟決策不會因為租稅之課徵而改變。由於國內對於其所得屬性尚有討論空間,法規亦無明確規範,可以參考國際潮流另為訂定。筆者也將在後續文章中針對國際立法潮流進行簡要介紹。
近來諸多外國金融科技公司確有探詢我國之政治經濟環境是否適合作為其設立總部、分部或投資之處,雖殊值欣喜,但也呼籲朝野,值此良機可加速立法創新、制定良策吸引外資與企業,不但能呼應今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之議題(增加本國就業與薪資水平)、也有利促成新創生態系之建構。〔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鄭旭高係美國、台灣會計師、國際公認反洗錢師,金融科技顧問。現任中小企業總會五臨新世代協進會副會長及獅子會副會長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