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因為突發狀況造成保費無法如期繳納的狀況非常常見,要特別注意的是,『解約』並不是唯一,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一定要先評估後再做決定。
要保人繳不起保險費時,先善用保單寬限期,再參考以下變通方式:
1. 改變繳費方式:
若保費繳不出來,可考慮在保費應繳日前將年繳改為半年繳、季繳或月繳,以分擔支出,同時維持原有保障。
2. 契約轉換:將保費較高的原契約在保單生效日的週年日時,轉換為同一家保險公司保費低的其他保險契約,以降低保費負擔;但契約是否能申請轉換,必須是原來購買那張保單有這項約定才行。
3. 保費墊繳:壽險保單如果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可提出在寬限期限截止前申請以保險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該期的保費,契約會在「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足以墊繳的時間內繼續有效,但自動墊繳會產生墊繳利息,之後必須將墊繳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加利息補足。
但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如果不足以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過保險公司催告達到屆三十日仍然沒有交付保險費時,保險契約效力就會停止。
4. 更改契約內容:選擇降低保險金額方式減輕保費負擔。
5. 保單借款:當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有資金上的需求,可以在保險公司規定的可借金額上限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來支付保險費,如果借款保單與應繳費之保單為同一張,利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即可達到相同效果。保單借款會產生利息,如果未償還的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公司以書面於 30 天前通知要保人,契約效力就會停止。
6. 減額繳清:將原保單轉換為保障期間不變但保額調降為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換算出來的保險金額,降低保障內容,且日後不須再繳費。例如繳費 20 年保額 300 萬壽險在繳費 5 年後辦理減額繳清,可能只剩 20 萬的壽險保障。申請減額繳清後,無法再申請恢復原保障額度。
7. 展期定額保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起,可申請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就是保額不變,但保險期間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多寡來計算。例如保額 300 萬的終身壽險,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相同保額但只擁有 10 年的保障,如果保單價值準備金額高,也有可能換算到原契約滿期,對於需要保障後續繳費有困難的投保人而言是很值得參考的選項。
8. 解約:解約就是投保人申請終止契約,可能會是損失較大的選項,這是萬不得已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