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少不了各式各樣的稅,綜所稅、房屋稅、遺產稅、贈與稅⋯⋯財富管理顧問群整理每周重要的財稅新聞,幫大家掌握第一手稅務重點,管好荷包不縮水!
一、省很大的財產規劃節稅妙招!
近日多家媒體針對在家族傳承上報導,多位專家建議在家族傳承上可透過簡單良好的稅務規劃和資產配置,做到合法安全且最大程度地保留稅後資產極大化。
建議方法如下:
1.善用每年免稅額將財產贈與給子女: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一位贈與人免稅額為244萬 ; 另外可利用「信託」方式贈與,以節省贈與稅,因為信託稅制具有調節課稅時點及折現計算的效果,更重要的事讓你握有掌控權。
2.利用課稅價值與市價的不同,省下大把稅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為準,而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不同的時價認定原則。以不動產為例,土地則以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而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與市價則有所差異,就可以省下大把銀子。
3.善用保險給付,免課徵遺產稅:依據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條件,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透過「保險」方式進行節稅規劃,可以降低課稅資產,進而降低累進稅率。
另外,保險給付也可以讓法定繼承人彈性運用,避免繳不出遺產稅的情形發生,具有預留稅源的效果。但需要特別留意,95年後施行的「最低稅負制」所訂立的保險契約,可能涉及基本所得稅的問題;除此之外,若是利用保險不當避稅,可能會違反「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像是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將會遭國稅局進行實質課稅。
二、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之認定
【2022-08-19/高雄國稅局】
民眾來電詢問,於107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依所得稅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109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11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年10個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 ,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當民眾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
三、CRS申報帳戶餘額合計2兆963億元,金額大漲71%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於16日公布110年度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CRS)申報情形,澳洲、日本、英國稅務居住者帳戶資料共約14.5萬筆,帳戶餘額合計2兆963億元,收入金額(流量)合計1,182億元,筆數、金額皆成長。
根據財政部表示,收入金額包含股利、利息、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其他收入,其中金額成長最多的為股利,年增一倍,其次為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年增37.8%。
若與109年度申報資料相比可以發現,屬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帳戶筆數成長11.26%,帳戶餘額成長15.97%,收入金額成長71.3%,均較上年度申報數增加,今年申報以日本居冠,申報10.4萬筆,帳戶餘額近1.8兆元,收入金額741億元,無論筆數、存量、流量接遠超過其他兩國家,然而英國帳戶收入金額為負成長
由CRS帳戶筆數與相關金額資料,可以發現我國與澳洲、日本及英國經貿投資關係往來密切,雙方進行稅務資訊交換合作具實質意義,可有效增進國際租稅透明。
四、雙北等五縣市明年房屋稅基調降無望
據統計,台北市、新北市等5縣市明年適逢房屋稅基評定年度,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組成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年召開一次,根據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等指標,重新評定房屋現值。
房屋稅計算方式為「稅基乘以稅率」,然而明年適逢重新評定房屋稅基年度的有5縣市,包括台北市、新北市、苗栗縣、台中市以及高雄市,而房屋稅的稅基「因地制宜」,屬於地方自治,因此各縣市的成長不一定一樣,因此怎麼評議比較合理基本上還是「尊重地方」,但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依據內政部營建工程的營建指數、當地工程建造情況,以及整體市場概況,來做房屋稅基的評定及調整,因此就財政部初步了解是沒有調降的空間。
五、誤會大了!!長子沒有多分遺產的權利
近期在網路上當紅的韓劇《非常律師禹英禑》除了讓大家了解到自閉症也點出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法律狀況。
劇中三兄弟為爭奪百億韓元遺產,搬出「長子可以分最多財產」的法律條款,在台灣這也是一般人常有的誤會,在傳統觀念上,早期有人會說長子或長孫可多分一份,或出嫁的女兒不能分或先簽拋棄書等,都是錯誤的理解,民法對於子女間繼承父母親的遺產,除非有立遺囑或是歸扣計算,都是平均繼承,沒有分男女或是成年未成年等限制。
當今天父母親留下來不是遺產而是債務時,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另外拋棄繼承的另一個妙用,就是當子女們想把遺產留給孫子女隔代繼承時,子女們也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讓次順位的卑親屬孫子女來繼承,但要特別注意的事,孫子女也是平均繼承,所以當子女們的人數與孫子女人數不同時,運用此招可要精打細算囉。
如果子女先於父母親過世,仍可依照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
若家族間因為爭產而導致的紛爭很多,在簽下與財產權利有關的文件都要謹慎小心,若是因為「被詐欺才簽下的法律文件」可以主張無效但有兩大之前提,需要在被詐欺後一年內主張撤銷簽約意思,更重要的是要證明是被騙,看在場有沒有人聽到或以錄音方式提出,否則一切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