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感恩節(Thanksgiving Day)又要到了,每年11月的第4個星期四,在美國與加拿大是家家戶戶團聚的時刻,平時分居各地的家人,都會在這一天盡量趕回家、全家人聚在一起吃火雞大餐,就像是台灣農曆新年「圍爐」般話家常、歡喜騰騰。有些人會趁著過節大肆購物一番,隨處洋溢著溫馨、歡樂的氣氛。值此感恩節,國內也有愈來愈多的人跟著過節慶祝,小花平台提醒你,不妨趁著這個與家人團聚時刻,關心一下身邊的家人,檢視自己與家人的保險保障是否足夠,才能適時補足缺口,安心迎向2019年!

 

美國與加拿大獨有節日  「感謝上天賜予好收成」

今(107)年11月22日(星期四)是感恩節,對於許多美國人與加拿大人來說,是一年當中最重要的節日。說到感恩節,許多人對於這個節日並不熟悉,先簡單介紹它的由來和背景:

西元1620年時,在美國麻薩諸塞州(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登陸的清教徒與當地的印第安人共同舉行盛宴,慶祝秋季農作物收穫,同時也感謝因為當地印地安人的幫助,讓他們可以存活下來,更學會了狩獵及種植玉米、南瓜等技能,並在來年迎來了豐收,而這個盛宴就演變成今天的感恩節。

到了1789年,美國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首次宣布當年的11月26號星期四為全國感恩假日,直到1941年,小羅斯福總統簽署國會決議,正式將感恩節定為每年11月的第4個星期四,自此成為美國與加拿大共有的節日,原意:「感謝上天賜予的好收成」。

除了一般所知的「吃火雞」傳統習俗外,比較有趣的是,每年感恩節的隔日被稱為「黑色星期五」,多數購物場所會推出比平時便宜許多、最低折扣至1-2折的廉價商品,常見當地民眾不惜晝夜排隊甚至舉家出動搶買,「已為許多人過節的樂趣之一」,而這也漸漸成為一種感恩節獨有的慶祝方式之一。

「眷屬附約」省保費  要注意契約終止3條件 

如果同時考慮全家人的保險規劃,要怎麼買最划算?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表示,在預算不是很充裕的情況下,可以善用「眷屬附約」來節省部分保費的支出,每年可以幫自己與家人省下新台幣幾千元至上萬元的保費,「幾年下來也能累積一筆不小的財富,可說是節省保費不錯的方法。」

何謂「眷屬附約」?小花平台保險顧問說明,「眷屬附約」是指由父親或是母親其中1人購買主約、作為「主被保險人」,而另1人及其子女則以「眷屬」的身分購買附約依附在主約之下。簡單來說,就是全家人「共用」1張主約,這樣可以省下原本每個人都要買1張主約的保費。

小花平台保險顧問建議,在投保時,可以考慮由年齡較輕或是女性作為「主被保險人」,主約的保費會比較便宜。至於為何以女性作為「主被保險人」,主約的保費會比較便宜?其中原因包括:女性較男性長壽、女性較男性會照顧自己的身體等;以3口之家為例,由媽媽作為「主被保險人」,保費相對較便宜。

從上述看來,「眷屬附約」可以省下不少的保費,不啻經濟不景氣下投保方式的新選擇。不過,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提醒,「眷屬附約」有3個契約終止條件,投保時需特別注意: 

一、子女有年齡限制,滿23歲時契約即終止

一般來說,子女投保年齡為0歲至23歲(含)以下的未婚子女,且續保年齡只到23歲為止,通常在續保條款中會載明「子女續保至保險年齡達23歲之保單週年日」之類的文字;也就是說,當子女年滿23歲後,就無法繼續投保,契約也立即終止。

以投保「實支實付定期醫療險附約」為例,子女在年滿23歲後,保險公司就會以超過保障年齡、不在保障範圍內為由,不予理賠。 

二、主被保險人身故,契約自動失效

當「主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是主約期滿時,「眷屬附約」可能隨之終止!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指出,有一些主約因為「主被保險人」身故、全殘或是主約期滿等因素而失效,通常在附約的終止條款中會載明「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至該期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之類的文字,由於附約的效力跟著主約走,主約一旦終止,附約也會跟著終止。 

舉例來說,子女在10歲時投保,如果「主被保險人」5年後身故,子女必須以當時的年齡(15歲)、當時的費率重新計算保費。 

不過,另有例外的情況是有些保險公司會針對附約延續權設計「附約延續批註條款」,通常在附約的終止條款中會載明「主被保險人身故時,被保險人得依此批註延續附約效力」之類的文字,不會因為主約終止而受到影響。

對此,小花平台保險顧問特別提醒,並非所有保單都有此「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民眾在投保前,應該先看清楚契約內容,以免損失自己的權益。」 

三、離婚即失效,配偶附約不復存在

當夫妻離婚時,「眷屬附約」有可能也跟著失效,需特別注意條款中對於「配偶」的定義。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指出,所謂的「配偶」,需先釐清是在契約訂定時要有配偶關係?或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也必須是配偶關係? 

有鑒於近來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一旦離婚,附約權益也自動消失,小花平台保險顧問建議民眾在投保前,最好自己先搞清楚保單條款內容,以免保險公司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因此漏掉了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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