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稱為停效;若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繳交第二期以後之保險費者,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終了之翌日起即停止效力。

 

一般而言,繳費期限過後仍有30天的寬限期(補費期限),在寬限期間保險仍然有效;若超過寬限期後仍未繳交保費,則保單會進入停效期,在停效期間保險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依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如於停效後6個月內辦理復效,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復效;如於停效後6個月到2年內辦理復效,保險公司得要求要、被保險人提出健康聲明或體檢,於經過評估後受理復效;如停效超過2年,依法保險公司得終止保險契約。建議你可以透過自動扣繳的方式繳交保險費,會比較有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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